各县(市、区)总工会、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总工会(筹),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工会工作委:
现将省总工会关于《浙江工会困难职工探访关爱办法(试行)》(浙总工办发〔2020〕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浙江工会困难职工探访关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助联席办〔2020〕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总工发〔2020〕34号)精神,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发现、各级工会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困难职工探访关爱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和关爱困难职工,确保困难职工及时得到工会帮扶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
第四条 基层工会是探访关爱工作的主体,应及时主动开展探访活动,履行好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产业探访关爱工作的统筹实施,适时督导下级工会做好探访关爱工作,及时为基层工会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立卡和实施帮扶救助。
第六条 探访关爱对象范围包括:
(一)高风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
(二)重点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省级困难职工家庭。
(三)一般对象。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在档的除高风险对象、重点对象以外的各级困难职工家庭,以及基层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七条 基层工会探访人员应对照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经济、健康、教育、就业、居住等状况,对困难职工进行风险隐患排摸。对因患病、失业、子女上学、意外伤(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要及时发现和报告。
第八条 基层工会探访人员应有针对性地为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开展救助帮扶政策宣传、协助申领社会救助、争取上级工会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开展人文关怀等,努力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
第九条 基层工会探访人员应对前期发现的风险隐患排除情况、急需困难缓解情况、帮扶举措落实情况等进行动态了解和跟踪回访,及时反馈给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为后续帮扶和关爱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条 基层工会探访人员应对困难职工进行定期走访。对高风险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48小时内走访到位,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精神,鼓励职工群众探访关爱身边的困难职工,为他们反映困难和提供帮助。鼓励基层工会成立互助互济组织(基金)或工会志愿者队伍,汇聚党政和工会的资源开展关爱、帮扶活动,努力依靠本单位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探访关爱和结对帮扶,通过多种途径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可结合“三服务”活动,建立健全联系困难职工群众制度,适时开展探访关爱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应畅通帮扶热线,及时回应困难职工群众求助。探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直接向公安(110)、卫生健康(120)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对接,及时反映工会的探访关爱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困难职工探访关爱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