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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总工会,市直工会工作委员会,各产业(系统)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 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厅字〔2017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全总、省总档案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省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符合全总、省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申报条件,仔细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认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规范申报、公示、调查、认定的建档程序。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二、规范建立地方困难职工档案

根据全总、省总文件精神,对不符合全总、省总档案管理办法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一)符合建档标准为市级的户籍在台州市内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 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1.8 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1.8 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二)符合建档标准为县级的户籍在台州市内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 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8 倍,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8倍,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家庭;县级工会根据本地困难职工家庭分布、帮扶资金投入状况等因素,在上述两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三)家庭户籍不在台州市内,但劳动关系在台州市内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职职工本人属于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在符合(一)、(二)规定的基础上,须提供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费用支出凭据。

(四)市级产业工会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县级工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自行管理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工会服务困难职工的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保障。

2.依规分层建档。要精确把握全总、省总、市总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层级困难职工建档范围,做好及时申报、公示调查、 依规建档、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精准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情况,确保一户一档,保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

3.加大培训宣传。要开展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基层工会和职工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知晓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等相关内容,提升工会服务困难职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台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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